成都信息工程学校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教委对“大中专院校学生管理规定”、“大中专院校学生行为准则”,省教厅、市区教育局关于中职学生“三禁两不”规定及要求,结合学校准军事化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学习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种类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半年至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决定,是否撤销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应勒令退学,限期离开学校。
第五条 受到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的学生,学校不发学历证明。学生实习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规定以及学校有关就业合同规定的不发毕业证。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和未请假翻墙出入校者,视其后果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和停课一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处分。,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酗酒,吸煙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和停课一周处分。对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和停课一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处分。对酗酒肇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令,触犯国家刑律,以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管制、拘役和徒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和徒刑,宣布缓期执行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保证金,保证金在50元以下(不含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金额在50元及其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和停课一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处分。
第九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含共同作案者),除退回所得财物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有偷窃、诈骗行为但未遂者,视给予记过处分和停课一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处分。
(二)偷窃、诈骗金额(含物品价值,下同)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和停课一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偷窃、诈骗金额在50元以上("以上"含本数)、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和停课一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偷窃、诈骗金额在5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金额在2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偷窃、诈骗金额在5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偷窃、诈骗情节特别严重或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偷窃、诈骗,盗用他人学生证冒领他人邮寄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参照(二)至(五)款给予处分。
第十条 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对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还将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破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下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破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除参照此类价额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和停课一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处分。
(三)破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除参照此类价额赔偿外,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破坏公物价值在200元以上者,除参照此类价额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对打架斗殴者,作如下处分:
(一)策划者策划打架斗殴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附带医疗赔偿。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参与者
1、首先出手打人的挑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附带医疗赔偿。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和停课一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处分,附带医疗赔偿。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附带医疗赔偿和停课一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致他人重伤者,以医疗签定机构鉴定为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附带医疗赔偿。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致他人死亡的,一切责任自负,由司法机关处理,
6、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或邀约他人斗殴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附带医疗赔偿。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7、以淫秽语言或流氓行为挑逗他人引起斗殴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附带医疗赔偿。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附带医疗赔偿和停课一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凡在校内外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没收赌金,并留校查看处分和停课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分。
第十三条 收看、复制、传播、传抄淫秽物品,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一)凡参与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淫秽网站等淫秽物品,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和停课一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处分。
(二)制作、复制、网上下载、传播、传抄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和停课一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处分。。
第十四条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如下处分:
(一)在校园教学、生活区内起哄,影响师生员工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和停课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处分。
(二)有意污损校内建筑物的墙面、天花板,故意撕毁学校各级部门张贴的通告、海报者,除保证金外,还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和停课一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处分。
(三)在宿舍、教室内或其它禁火区域内点蜡烛、烧煤油炉、电炉,私接电源、或违章用电者,除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外,还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引发火灾等事故,造成损失,除依照有关法规追究责任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和停课一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除按有关法规处置外,还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和停课一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处分。
(六)未经请假夜不归宿、外租住房,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和停课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处分。
(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教室内)严禁使用移动通信工具,违者政教处将进行收缴并集中管理,必要时通知家长领回,否则待学期结束后退还,并对使用者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视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和停课一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处分。
(八)严禁男女生乱窜班级和宿舍(批准的除外)。如果男生违反规定进入女生宿舍或者女生违反规定进入男生宿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和停课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处分。
(九)违反规定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严禁学生私自下江河湖泊游泳(含外出实习、参观期间等)。违者除一切责任自负外,还将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和停课一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处分;情节严重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异性同学在校园内勾肩搭背,行为不规范有损中专学生形象或风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和停课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处分。
第十五条严禁在校学生吸烟,违者给予记过处分和停课一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处分,经教育后仍无悔改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第十六条 严禁学生将违禁物品带进校内,违禁物品包括:枪支(含玩具枪)、管制刀具、香烟、毒品、色情书籍等及国家禁止中学生携带进校的各类物品,违者视情作出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和停课一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和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全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回校回寝室就寝,违者作如下处理:
(一)迟到、早退各一次,进行批评教育,一周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3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一月迟到或早退在6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累计一学期迟到或早退超过9次以上,视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和停课一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处分。
(二)旷课一节教育30分钟(含劳动),一周累计旷课3节以上给予警告处分;一月旷课6节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期累计旷课9节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和停课一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处分。
(三)晚归次数周累计达3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月晚归次数累计达6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期晚归次数累计达9次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和停课一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处分。
第十七条全校学生必须按时出早操。对无故缺席早操者,作如下处理:
(一)周旷操累计3次以上者(累计时间为三节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月旷操累计6次以上者(累计时间为六节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期旷操累计9次以上者(累计时间为三节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凡考试(含测验、考查)作弊和协同作弊者,除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外,给予警告处分;累积两次以上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至开除学籍。
第三章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对学生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由政教处查实学生违纪违规事实,与其家长或监护人见面交换意见。
(二)由政教处提出处理意见。
(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公布全校。
第二十条 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主管校长审批
(二)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主管校长审批后,交学校法人审批。
(三)处分决定形成后,由政教处用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学生受到的处分由学校以公告形式向全校学生宣布。
(四)解除处分应在一学期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政教处复查,并写出复查结论,交学校主管校长,由主管校长提交校行政会研究。撤销处分的意见仍然由学校以公告的形式向全校学生宣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上述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已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处分决定或解除决定应在决定宣布后一周内由政教处用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家长。学生受到的处分,由学校以公告形式向全校师生宣布。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的处理是一件极为严肃的工作,要重事实,重调查研究,处理要适当。
第二十四条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受处分者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认真的复查。
第二十五 学生受警告处分一次交保证500元,并扣操行分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交保证金600元,并扣操行分10分;受记过处分一次交保证金700元,并扣操行分15分;受留校查看处分一次交保证金800元,并扣操行分20分。
学生在校或在实习岗位上,受到学校或实习单位违纪违规处分的学校都要收取相应保证金。学生受处分上交的保证金待学生毕业后,再没受到任何处分的,凭学校出据的相关收据全额退还。如在学习期内再次受到处分,保证金一律不退,并从新按照学校相关处理规定进行升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成都信息工程学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除学校以前的相关处理办法。
本处分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
国家教委《对大中专院校学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委《对大中专学生行为准则的规定》
省教厅《关于对中职学生“三禁两不”规定》
成都信息工程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成都信息工程学校
2012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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